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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监系统发布了2017年度执法打假10起典型案例!农资类为漯河市喜农肥业肥料不合格

字号: 更新时间:2018-08-01 16:06:39 点击数:0

315消费维权日前夕,2018年3月13日,河南省质监局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了2018年“3.15”新闻发布会。河南省质监局局长唐远游介绍了全省质监系统2017年质量安全监管和打假维权主要工作情况及2018年主要工作。发布了2017年度执法打假10起典型案例。省质监局总工程师及质量处、特设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执法处的负责同志回答了媒体所关注的问题。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郑延保主持发布会。

唐远游向媒体介绍了2017年省质监局在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

在狠抓质量提升方面:坚持把提高供给质量作为主攻方向,聚焦民生重点,选定妇幼用品、学生用品、新兴消费品、食品接触材料等10类消费品和汽车制造、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制造、起重机械、防爆电机等8大产业,集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在严守安全防线方面:围绕关系人民健康安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产品,持续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查处各种质量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打假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强化质监服务方面:聚焦全省发展大局,协同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作用,把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沉到企业一线,扎实开展“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主题活动,对全省19954家中小企业实施精准质量帮扶,共减免委托检测费用3900万元,免费培训企业人员13900人次,有效助力中小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唐远游还重点介绍了2018年的主要工作:

一是着力提升质量发展总体水平。紧密结合河南实际,抓住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深入开展以“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为主题的“双零”行动和以“百个产业聚集区,百种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为主题的“双百”行动。

二是着力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瞄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聚焦“两大安全”,当好“质量卫士”。三是着力提升质量技术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国家质检中心郑州综合检测基地、新乡平原新区检验检测基地、许昌新区检验检测基地创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创新“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推进质量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设施向社会共享开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

中央驻豫各主要媒体、省级主要媒体、郑州市主要媒体、香港驻豫媒体的40多名记者,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河南科技报》全媒体记者:李江武)

河南省质监局局长唐远游介绍了全省质监系统2017年质量安全监管和打假维权主要工作情况及2018年主要工作。

河南省质监局局长唐远游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

据悉,2017年省质监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3637人次,检查单位(企业)14976家,查办大要案55起,移送公安机关11起,捣毁窝点11个,召回缺陷产品7个批次11870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107.3万元。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省质监局还公布了10起在2017年查办的典型案例,涵盖农资、建材、检验检测、计量、能源、特种设备、认证认可七大类别,其中,武陟县远洋加油站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加油机计量芯片软件进行篡改,非法获利8万余元的案例引人关注。据悉,该案目前也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河南省质监局2017年度执法打假10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农资类

1、漯河市喜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脲醛缓释肥”案

2017年10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漯河市质监局召陵分局联合区农业、工商、公安、司法、城管等部门对漯河市喜农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公司生产的105袋“脲醛缓释肥”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9450元。漯河市喜农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脲醛缓释肥”;2、没收违法生产的“脲醛缓释肥”105袋;3、处罚款9450元。

二、建材类

2。开封市海盟新城项目使用冒用厂名及不合格电缆案

2017年4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开封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市海盟新城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9种规格型号的电缆产品共4747米,电缆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河南金水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电缆轮盘上喷有“金水”字样。经河南金水交联电缆有限公司鉴定确认,9种规格型号的电力电缆均为假冒产品,并当场出具了鉴定报告。上述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119.63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检验检测类

3、新野县中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16年10月26日,南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野县中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进行立案。经查,该公司检验员根据以往的经验读取了压力试验机上的读数,编写了原始记录,伪造了检验结果并出具了检验报告,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9日共出具钢筋原材料检验报告240份,出具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12份。新野县中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五万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4、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罚款。该案于2017年3月5日办结。

四、计量类

4、武陟县远洋加油站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2017年1月16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武陟县远洋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对该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及主板进行检验、鉴定,破解了隐蔽极深的作弊手法,识破了擅自改变加油机计量芯片中的软件程序的高科技作弊事实。经查明,从2016年4月16日至现场检查之日,该加油站在改变加油机准确度情况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加油金额共计138.47万元,违法所得8.31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豫UT2909号出租车安装计量作弊装置破坏出租车计价器准确度案

2017年6月23日,济源市质监局联合交通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豫UT2909号出租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出租车安装有计量作弊装置1套,放置在出租车计价器后面,通过连线与计价器里程信号线连接,档杆上安装有红色触发按钮,按动按钮,出租车计价器的公里数和计价数额会快速增加。 执法人员对该出租车计价器的运营数据进行了读取,确认经营金额为2142.8元。

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出租车计价器和作弊装置;2、处2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2142.8元。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该公司对其所有车辆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此类计量作弊行为。

五、能源类

6、林州市绿能燃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案

2017年3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安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州市绿能燃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型号为JZT-LN078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计30台,均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书,未提供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经调查,该公司在未进行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的情况下,生产型号为JZT-LN078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100台,已销售800台,货值金额共计26.95万元。

林州市绿能燃气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3.5万元罚款。

六、特种设备类

7、开封市儿童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7年1月15日,开封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市儿童医院在用的婴幼儿高压氧舱定期检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有在用婴幼儿高压氧舱2台,注册登记证编号分别为:24104102002013110001和21704102002009080002。该院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台高压氧舱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经调查,该院使用的高压氧仓未经定期检验。

开封市儿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婴幼儿高压氧舱;2。处以罚款5万元。

8、焦作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使用8台超期未检验电梯案

2016年3月31日,焦作市质监局对焦作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使用8台超期未检验电梯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使用8台未检验的电梯,其中 4台检验到期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 4台检验到期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

焦作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8台电梯;2、处罚款5万元整。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2017年1月5日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17年4月7日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9、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长输燃气管道案

2016年10月18日,信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长输天燃气管道96千米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处10万元罚款。该案于2017年3月22日办结。

七、认证认可类

10、河南富路丰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M1类汽车案

2016年4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新乡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富路丰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加工“富路丰驰”四轮电动车,并存放有半成品10辆,成品10辆。经调查,该车辆属于M1类汽车,该公司未取得M1类汽车国家强制性认证。

河南富路丰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6万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审理,于2017年5月2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目前该案由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

责任编辑:东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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